学院助学金评定细则
为做好我校学生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特困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中遇到重大变故(家庭主要劳动力不幸突发疾病或突遭意外事故)或家乡严重受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影响正常学业者;4、学生本人不幸突发疾病或突遭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二)贫困1、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2、父亲或母亲无稳定的工作岗位,家庭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者; 3、来自少数民族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三、评定细则
1、由本人自愿申请,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整提交所需申请材料;
2、各班成立助学金民主评定小组,公平、公正、公开对本班提交助学金申请的同学家庭经济情况及综合表现进行充分了解和讨论,按学校下拨比例确定本班推荐参评人选;
3、校区成立助学金民主评定小组,根据各班提交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成绩、综合表现等,拟定初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学生处最后确认;
4、申请特困资助的学生除符合申请条件外,原则上该学生上学年无挂科(体育重修除外)且无补考。如上学年累计补考不超过两门(复评时上学期补考不超过一门)者可降低等级参评;
5、申请贫困资助的学生除符合申请条件外,原则上该学生上学年无挂科(体育重修除外),或一学年累计补考不超过两门(复评时上学期补考不超过一门),且经班级评定小组认定其家庭贫困程度在班级排序8%之内。
6、评定时间根据学校工作部署,每年9月份评审,3月份复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处、团委
2010年4月1日
学院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 治
面 貌
校区 、班
学号
联 系
电 话
曾获何种
奖 励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 庭
户 口
A、城镇( ) B、农村( )
家 庭
人口总数
家 庭
月收入
人均月收 入
收入来源
家 庭
住 址
邮政编码
申
请
原
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
主
任
意
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校区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学科成绩
课
程
所 获
助学金等级
成
绩
注:各科成绩填写上一学年度所学全部课程成绩,大一新生不填。
学院帮困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我院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并完善我院学生工作“奖、贷、助、补、减”帮困助学体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列。
二、学校鼓励贫困学生自立、自强、主要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完成学业。
三、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是:
1、孤儿,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4、两个以上的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7、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困难;
8、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9、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10、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四、贫困生资格认定程序
1、每年九月,学生向所在校区提出申请、提供贫困证明,证明材料为:申请者来自农村者,需提供由其原籍所在地村、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人来自城市者,需提供由原籍所在居委会,街道办和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各校区进行贫困生资格初审。
(1)每年十月,校区确定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议名单,(对于经过观察确实有全班公认困难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校区可直接将该生提到建议名单)提交学生所在班进行民主评议。
(2)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由班主任组织进行,由申请建贫困生档案的学生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提供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全体同学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贫困生档案的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特困、贫困)进行投票。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档,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申请同学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校区提出申诉。
(3)班级将评议后的贫困生名单及证明材料、评议结果报校区进行复审,校区复审后将名单报学生处终审。
(4)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确定后由学生处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贫困生确定资格进行建档管理。
(5)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确定资格的学生,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在校期间经济状况和表现进行调整,调整在每年九到十月和二月到三月进行,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贫困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校区审核确定报学生处备案。
(6)各校区要关心贫困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掌握他们的变化情况,并向学生处通报。
(7)要在每学年开学后做一次贫困生基本情况的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学生处。
五、贫困助学金的金额和档次
1、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等级按月发放。
2、按全校(班)总人数的3%以内评定,
3、甲等:1000元/人;乙等:600元/人;丙等:300元/人;丁等:100元/人
六、制约措施:
1、不符合享受助学金条件或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得申请(评定)助学金;
2、德育测评成绩不及格者不得享受补助;
3、凡有高消费行为及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不得享受补助并追回全部资助金;
4、不热爱学校,不关心集体,不参加班级劳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者,不得享受助学补助;
5、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应追回全部助学金,并给予处分;
6、旷课3节/日、早晚自习3次/月以上者,不发当月助学金;
7、被取消助学金资格者,若下一学年各方面表现较好,可由本人再次申请资助,经所在班级、校区同意,学生处复审合格后,亦可享受助学金补助;
8、每学期末对享受助学金的同学进行评定考核,合格者继续享受助学金。
七、临时困难补助
对因重病住院,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临时经济更加困难的贫困学生,可向所在校区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有校区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八、学院助学金每一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院学生处、团委
2010年9月19